國際商務合同翻譯原則和方法

對于翻譯標準的爭論由來已久。最常見的翻譯標準就是嚴復提出的“信、達、雅”。此外,還有不少翻譯界同仁從各種側面論述過翻譯的標準,各種主張、觀點雖然不太一致,但沒有根本不同。歷史證明,嚴復提出的著名的“信、達、雅”的翻譯標準,一直對我國的翻譯工作起著良好的指導作用,至今仍為我國譯界許多人士用來開展譯事活動和總結翻譯經驗的指導思想。在進行國際商務合同文書的翻譯時,應堅持三個大的具體原則:準確性原則、精煉化原則、規范化原則。兢兢,如履薄冰”。
準確性原則
由于國際商務合同的專業性和兼容性越來越強,因此,合同的內容也就日趨精確和完備。合同的翻譯不同于文藝作品的翻譯,一般不講求文采和修辭。這就要求譯者在翻譯合同文件時,把“準確嚴謹”作為首要標準提出,尤其是合同中的法律術語、關鍵詞語的翻譯更應予以特別重視。有時為了避免產生歧義,有些詞語的翻譯必須保持同一種譯法,特別是合同中的專業術語和關鍵詞語都有著嚴格的法律涵義,在翻譯專業術語和關鍵詞語時,一定要透徹地理解原文的精神實質,對原文的內容既不歪曲,也不隨意增減。
精練化原則
翻譯商務合同文件還應遵循精練的原則,即用少量的詞語傳達大量的信息。簡單、扼要的語言是立合同最好的語言。翻譯合同文件也應如此,應盡量做到舍繁求簡,避免逐詞翻譯、行文拖沓。
規范化原則
語言規范化原則,主要是指在合同翻譯中使用官方認可的規范化語言或書面語,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語。在合同文書的起草和翻譯中必須強調采用官方用語,尤其是現行合同中已有界定的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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